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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合約不是「價低者得」:兩個信封制度實際怎樣運作
工程合約通常推薦「符合規格而索價最低」。顧問合約不是。分別由第一個信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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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用投標工程合約的思路去投顧問合約,第一件會搞錯的事就是報價策略。工程合約評審通常推薦完全符合招標條款而索價最低的一份;顧問合約不是這樣選出來的,而政府對此有明文解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採購簡介直接寫明原因:顧問服務的成果取決於獲選公司的經驗、能力、專業知識及處理問題的方法,而「這些質素通常較難量化,也難以準確說明。因此,循一般招標程序挑選顧問服務並不適當」。於是政府另設一套顧問公司遴選程序。
這篇拆解那套程序的機制:兩個信封的實際處理次序、評分方法幾時定、邊個有權批、以及顧問名冊同意向書在整條流程的位置。所有規則均引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公布的採購簡介。
政府幾時會請顧問,幾時不會
門檻先講清楚:顧問服務超逾 300 萬元一般須公開競投,比建造及工程服務的 700 萬元低一截,也比貨品及一般服務的 135 萬元高。所以中型顧問工作進入公開程序的機會,其實比同等金額的工程合約大。
至於為甚麼會外聘,採購簡介的說法很具體:如果政府內部沒有具備所需專長及資歷的人員、或在要求的時限內沒有,加上考慮工作性質及所需時間,不適宜特別為此招聘或培訓人員,局/部門便會聘請顧問。所需範疇包括財務、管理、工程及建築方面的支援服務,以及公共關係。
這句話對投標策略有用。它意味著顧問邀請的隱含前提是「政府自己做唔到或做唔切」。你的建議書如果只是重複政府已有的能力,就答錯了題;真正要證明的是你補上了那個缺口。
「或做唔切」三個字亦解釋了一種常見情況:政府內部明明有同類專業人員,但仍然外聘顧問。這通常同時間表有關,而不是能力問題。遇到這類邀請,建議書應該把「能否在指定時段內投放足夠人手」寫得比技術方法更具體,因為那正是政府要買的東西。
顧問邀請的隱含前提是政府自己做唔到或做唔切。建議書要答的是那個缺口。
顧問工作簡介:等同招標文件的那份文件
工程合約有招標文件,顧問工作有「顧問工作簡介」,作用一樣——提供資料協助你擬備建議書。簡介通常包括:顧問工作的目標及範圍、須具備的專業知識/經驗、團隊執行該工作所需的經驗/資歷、團隊職責、服務期和時間安排、建議書所需資料、評審建議書的方法、每一階段須提交的報告、付款時間表及其他條款,以及顧問服務協議書的任何特別事項。
留意其中一項:「評審顧問建議書的方法」是寫在簡介裡的。換言之評分方法不是猜的,佢係文件內容之一。認真讀那一節,通常比多寫十頁公司簡介有用。
另外兩項容易被略過但直接影響損益:分階段報告與付款時間表。顧問工作的現金流同工程合約很不同——工程按工程量計價,顧問按階段成果付款,如果簡介把大部分款項掛在後期報告,你就要自己承擔中間幾個月的人力成本。落標前把付款節點同你的人手投放曲線對一次,係最基本的功課。
簡介亦會列明「顧問服務協議書的任何特別事項」。這一節通常最短,但往往藏著責任與保險要求。顧問合約的責任期可以長過工程合約本身,因為設計缺陷的追溯期同施工缺陷不同——這一點值得由公司層面而非投標層面決定。
- 目標及範圍——判斷你是否真的做過同類工作
- 所需專業知識/經驗,及團隊成員的資歷要求
- 服務期與時間安排——決定你能否投放人手
- 評審建議書的方法——即評分怎樣分配
- 分階段報告與付款時間表——影響現金流
兩個信封:次序才是關鍵
機制本身一句講完:技術建議書及費用建議書須分別放進不同的信封內密封。但真正的設計在於處理次序——採購單位會先行對建議書進行技術評審,然後才評審費用。而且明文規定:要在完成技術評審後,才可拆閱並評審費用建議書。
所以評審技術那一刻,評審委員會並不知道你收幾錢。這對報價的意義是:低價救不了弱技術建議書,因為評技術時價錢仲喺個未開封嘅信封裡面。反過來,技術強而價高的一份不會在第一輪就被淘汰。
一般而言,把技術建議和費用建議兩者所得的分數相加,得分最高的顧問公司會獲推薦委聘。要注意採購簡介並未公布統一的技術與費用權重比例——權重寫在個別項目的評分方法內,而評分方法在邀請提交建議書之前就要訂立,並須經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批准。想知某個項目怎樣配比,只能看那份顧問工作簡介。
| 步驟 | 發生甚麼 | 你知不知道 |
|---|---|---|
| 邀請前 | 採購單位訂立評分方法,交遴選委員會批准 | 方法會寫進顧問工作簡介 |
| 提交 | 技術與費用建議書分別密封 | 兩個信封同時交 |
| 第一輪 | 只評技術建議書 | 評審者看不到你的價錢 |
| 第二輪 | 技術評審完成後才拆費用信封 | 此時技術分已定 |
| 推薦 | 一般把技術分與費用分相加,最高分獲推薦 | 權重按項目而定 |
你可以被邀請去解釋建議書
遴選過程中,採購單位可邀請顧問公司講解其建議書。這一步在工程合約的標準流程裡並不對等——工程投標書的澄清一般以書面往來處理,而顧問遴選則明文容許面談講解。
實務上意味著兩件事。第一,建議書裡寫落嘅團隊成員,最好就係真正會出席講解、日後真正做嘅人;派一組人寫、另一組人做,在面談環節很難掩飾。第二,講解機會係評分過程的一部分而非額外恩惠,準備程度應該同寫建議書同級。
講解環節仍然在技術評審階段之內,所以費用信封依然未拆。這代表面談時討論的是方法、團隊與風險,而不是議價。把講解當成減價談判的機會,是完全誤讀了時序。
四個遴選委員會:邊個批你那一份
同投標委員會一樣,顧問委聘由委員會審批,而分工不是純按金額,而是按專業範疇加金額。這一點同工程合約好唔同,值得記清楚。
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由建築署署長任主席,負責政府工程計劃的建築及有關顧問;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由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任主席,負責工程及有關顧問;中央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庫務)任主席,負責其餘各類顧問(不含工程及建築,也不含部門委員會負責的);部門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各由職級不低於首長級薪級第 2 點的人員任主席,負責合約價值不超逾 1,000 萬元的顧問工作。
所以一份 800 萬元的工程顧問合約,可能由部門委員會處理;同樣 800 萬元但屬管理顧問,亦可能落在部門委員會。金額跨過 1,000 萬元之後,就按專業範疇上對應的中央/建築/工程委員會。顧問公司的一切委聘事宜,必須待遴選委員會接納採購單位的委聘建議後才可付諸執行。
| 遴選委員會 | 主席 | 負責範圍 |
|---|---|---|
| 中央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 | 庫務常任秘書長 | 各類顧問(不含工程、建築及部門委員會範圍) |
| 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 | 建築署署長 | 政府工程計劃的建築及有關顧問 |
| 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 | 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 | 政府工程計劃的工程及有關顧問 |
| 部門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 | 首長級薪級第 2 點或以上 | 合約價值 ≤1,000 萬元的顧問工作 |
意向書:對顧問公司而言可能就是截標日
採購單位可以直接邀請顧問公司提交建議書,也可以邀請「已提交興趣表達書而被初步選出」的顧問公司提交建議書。第二條路徑對業務拓展的影響極大:如果某項目走 EOI 初選,之後的建議書邀請只發給名單內公司,不會再公開。
換言之錯過 EOI 公告,就等於錯過整個項目,而 EOI 階段通常沒有截標壓力的外觀——沒有標書、沒有保證金、可能只是一份公司資料。正因為門檻低,容易被當成「不急」而拖過期限。
土木工程拓展署把這幾類公告分開陳列:邀請遞交顧問合約意向書、邀請遞交技術及顧問費建議書、顧問合約預報、以及過去六個月批出的顧問合約。要建立追蹤習慣,這四頁比任何聚合工具都直接。
- 顧問合約預報——決定未來一年要準備甚麼資格與組隊
- 邀請遞交意向書——錯過即失去整個項目
- 邀請遞交技術及顧問費建議書——兩個信封正式開始
- 過去六個月批出的顧問合約——研究對手與委託模式
顧問名冊:四個辦事處,各管一類
政府備存的顧問公司名冊分散在四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庫務科)管理會計部備存財務顧問公司名冊;數字政策辦公室備存一般管理顧問公司名冊;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備存建築顧問公司名冊;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備存工程顧問公司名冊。有意加入的公司可直接與有關辦事處聯絡。
留意名冊同投標資格的關係,同工程承建商認可名冊不完全一樣。工程合約的選擇性招標會向認可名冊上的公司發信邀請;顧問遴選則以顧問工作簡介與遴選程序為主軸,名冊是政府掌握市場的其中一個渠道。所以入了名冊不等於自動收到邀請,仍然要盯緊 EOI 與建議書邀請公告。
分散在四處這件事本身有實務含意:一間同時做工程設計與管理諮詢的公司,可能需要分別向兩個辦事處申請,而兩邊的資歷要求並不互通。如果你的業務橫跨範疇,值得先確認自己想接的工作屬於哪一類,再決定申請次序,而不是四個一次過交。
顧問合約與工程合約的實際分別
把兩套制度並排,分別不只在程序,而在你要準備的東西完全不同。工程合約的競爭力主要來自價格與認可名冊的組別資格;顧問合約的競爭力主要來自團隊履歷與方法論,而價格在第一輪根本不參與比較。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分別是責任結構。工程承建商交付的是實體工程,缺陷有明確的檢驗與保固機制;顧問交付的是判斷與文件,責任較難以驗收界定,所以協議書的特別條款往往較重。這解釋了為甚麼顧問合約的投標決定通常要由公司高層而非投標部門獨力拍板。
第三個分別在追蹤方式。工程合約看招標公告就夠;顧問合約要看四頁——預報、意向書、建議書邀請、已批出——因為每一頁對應流程的不同入口,而錯過前兩頁通常無法補救。
| 面向 | 工程合約 | 顧問合約 |
|---|---|---|
| 公開競投門檻 | 超逾 700 萬元 | 超逾 300 萬元 |
| 選出方式 | 一般推薦符合規格而索價最低 | 技術分與費用分相加,最高分獲推薦 |
| 價格何時參與 | 與技術一併評審 | 技術評審完成後才拆封 |
| 入場資格 | 認可名冊的類別及組別 | 顧問工作簡介的資歷要求(名冊非充分條件) |
| 面談講解 | 非標準程序 | 採購單位可邀請講解 |
覺得遴選不公平,有正式渠道
顧問公司如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可向採購單位或負責審批的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申訴,採購單位應在十個工作天內給予具體答覆;如未能在時限內具體答覆,應先作初步答覆。
涉及違反《世貿採購協定》及新西蘭、智利、澳洲三份自由貿易協定的申訴,由 1998 年 12 月 30 日成立的獨立投標投訴審裁組織處理,秘書處設於工業貿易署。懷疑遴選涉及貪污則應直接向廉政公署投訴。
值得留意的是《世貿採購協定》對「特定的服務」設有 130,000 SDR 的政府部門門檻,非政府公共機構(包括機場管理局、醫院管理局、房屋委員會)則為 400,000 SDR。受協定規管的採購,投標期通常至少 40 天,比一般至少三星期長,準備時間相對充裕。
把制度變成投標決定
把上面的機制反過來讀,會得出幾個具體做法。既然技術先評而且評的時候看不到價錢,技術建議書的完整度就是唯一的入場券,壓價換取入圍在制度上不成立。既然評分方法寫在顧問工作簡介,讀那一節的回報遠高於加厚公司背景。
既然可以被邀請講解,寫入建議書的人就應該是會做的人。既然 EOI 之後不再公開,追蹤重心就要放在預報與意向書兩頁,而不是等正式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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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查看公開資料
資料來源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政府採購簡介(顧問公司遴選程序、兩個信封、四個遴選委員會、申訴機制、門檻)
- 土木工程拓展署:顧問合約(意向書、技術及顧問費建議書、預報、已批出)
- 發展局:建造業界的招標公報(顧問研究預報、邀請提交意向書、批出顧問合約)
- 土木工程拓展署: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手冊及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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