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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維修圍標擬刑事化 最高囚十年 罰款可達營業額五成

新建議把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納入刑事罪行,追究個人及業務實體責任,同時優化《競爭條例》民事制度

2026年10月30日政府公布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

先讀重點

  • 政府建議把樓宇維修招標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最高可判十年監禁,罰款上限以1,000萬元、商業收益三倍或本地營業額五成三者中最高者為準。
  • 擬議規管範圍涵蓋前期委聘顧問等籌備安排,並把新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廉政公署條例》,擴大執法機關調查權力。
  • 由保安局局長統籌的聯合特遣隊已進入機制建立階段,成員包括警務處、廉署及競委會,將以情報共享、聯合行動及列席法團大會三方向運作。

政府於2026年10月30日公布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建議把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並成立由保安局局長牽頭的跨部門聯合特遣隊。對香港樓宇維修承建商、維修分判商及工程顧問而言,這意味着投標與報價的合規風險結構出現變化:以往主要透過《競爭條例》民事制度處理的行為,現建議同時面對刑事責任。

新建議的規管範圍不限於工程承建商的招標階段,亦包括前期委聘顧問等相關籌備安排。政府同時建議優化《競爭條例》下的整體民事制度,相關改革並不只限於樓宇維修工程。以下整理公布中的具體門檻、執法安排及對業界的可核對影響。

四類行為擬訂為刑事罪行

政府建議修訂《競爭條例》,針對性地將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即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訂為刑事罪行,追究相關個人及業務實體的刑事責任。擬議規管範圍不只涵蓋工程承建商的招標,亦包括前期委聘顧問等相關籌備安排。

政府建議干犯新設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並處罰款。罰款上限以1,000萬元、違法行為帶來的商業收益總值的三倍,或按有關業務實體在違法行為發生的每一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百分之五十計算的金額,三者中最高的一項為準。

納入兩條條例 調查權力擴大

政府建議把上述新設刑事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以及《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加強執法機關的調查權力。警務處、廉政公署及競委會將按各自的專業及法定職能,共同協作處理涉及新設刑事罪行的案件,並在有需要時採取聯合行動。

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後,執法機關可運用該條例下的四項權力,包括提交資料令、提交物料令、加重判刑及沒收令。公布亦指出,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代表犯罪得益,均有法定責任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獲授權人員披露;待樓宇維修圍標罪行訂立後,與圍標相關的犯罪得益亦將受條例下的披露懷疑犯罪得益機制所規管。

民事制度同步收緊

政府建議同步優化《競爭條例》下的整體民事制度,相關改革並不只限於樓宇維修工程。具體建議包括提高民事罰款上限,以800萬元、違法行為帶來的商業收益總值的兩倍,或按有關業務實體在違法行為發生的每一年度(最多三個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的金額,三者中最高的一項為準。

其他建議包括將董事取消資格令的最長期限由五年延長至15年,將申請罰款及競爭事務審裁處其他命令的相關法定時限由五年延長至10年,以及清楚訂明相關民事罰款程序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的舉證標準,並就業務實體之間的協同行為與其後市場行為的關係引入法定推定。

聯合特遣隊的組成與工作方向

行政長官已責成保安局局長牽頭成立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聯合特遣隊,建立針對打擊圍標集團的特別行動機制。特遣隊由保安局局長統籌,成員包括警務處、廉署及競委會,並由警務處副處長(行動)、廉署執行處首長、競委會行政總裁及警務處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警司代表出席。

特遣隊會從情報共享、聯合行動及預防三大方向打擊圍標集團。在預防方面,三個成員機構會在民政事務總署統籌下以風險為本列席各區業主立案法團的業主大會,及早監察可疑活動並在最前線蒐集情報。待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後,將採取雙軌執法模式,按案情靈活行動。

建造觀察:合規節點前移至顧問階段

從公布文本可見,規管範圍明確覆蓋前期委聘顧問等籌備安排,而非只針對承建商遞交標書的一刻。若建議按此落實,維修項目由立案法團委聘顧問、制定標書到判標的鏈條,可能出現新的審查與舉報節點;顧問在籌備階段的角色亦會落入擬議刑事罪行的描述範圍之內。

罰款計算以本地營業額百分比為選項之一,對營業額較大的業務實體而言,實際風險敞口可能高於固定金額上限。至於刑事責任如何在個人與業務實體之間分配、以及「業務實體」的具體界定,公布文本未逐項交代,屬下一個可核對的立法細節。

需要說明證據界線:上述內容均為政府公布的建議措施,尚未成為生效法例。公布未提及立法時間表、過渡安排,亦未說明對投標價格或市場參與者數目的具體影響;任何關於成本上升或從業者退場的推論,均超出目前來源可支持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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